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

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