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二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教育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等形式进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技能训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