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应当记入学生成长记录。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情况应当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学生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军事训练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驻地部队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为当地学生军事训练选派军事教员,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和承担学生军事训练的驻地部队、军事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共同制定军事训练的安全预案,加强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