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并带头接受国防教育,参加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