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受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授权主要受益地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