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对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