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对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