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