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其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