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另行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