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未签订合同的,供水单位可以不予供水。除不可抗力外,供水单位未按合同正常供水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单位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