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水域。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