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水利工程应当实行计量供水,灌溉用水应当逐步实行按方计量。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农牧业灌溉、牲畜饮用水、生态建设用水水费的优惠或者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