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依法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汛抗旱、水资源的调度命令;(三)进行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四)进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五)严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提高用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按规定计收水费;(六)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工程安全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