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统筹安排电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本省自然灾害的情况和特点,对自然灾害作认真评估,增强电信设施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