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电信设施的承载能力,加大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提高电信设施建设效率,确保电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