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电信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信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