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信设施是公用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以侵占、哄抢、破坏、损毁、盗窃以及其他方式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电信设施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