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