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电信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