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市区内、外架空电信线路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电信线路两侧各3米;水底电缆两侧各50米;

(三)海底电缆保护区: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100米;海缆登陆点岸线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米。

渔港内电信线路保护区由电信主管部门商渔业主管部门划定。港区水底电信线路保护区由电信主管部门商交通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