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通信基站,应当首选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并注意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发射天线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交通枢纽、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