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拍卖标的范围第九条已废止下列物品或财产权利可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一)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二)交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三)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四)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处理的抵押物品和理赔后收回的物品;(五)企业知识产权、技术产权、冠名权、代理权和经销权的转让;(六)企业积压、清仓、超储物资和各类生产、生活资料;(七)公民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八)其他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