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拍卖标的范围第十条已废止下列物品和财产权利不得拍卖:(一)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处分权争议未决的财产或处分权有限制的财产;(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物品或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