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下列物品和财产权利不得拍卖:

(一)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处分权争议未决的财产或处分权有限制的财产;

(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物品或财产权利。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