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拍卖标的范围第八条已废止下列物品或财产权利应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一)出让国有商业摊位使用权;(二)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营运权;(四)出让国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和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五)出让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六)需要变现的国家投资的资产。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