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下列物品或财产权利应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一)出让国有商业摊位使用权;

(二)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营运权;

(四)出让国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和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五)出让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

(六)需要变现的国家投资的资产。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