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十三条已废止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可要求对其保密;(三)自行确定或与拍卖人共同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四)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五)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支付拍卖费用和佣金,取得拍卖收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