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可要求对其保密;

(三)自行确定或与拍卖人共同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

(四)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五)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支付拍卖费用和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