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十四条已废止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四)应价后,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