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与委托人、竞买人有关的资格证明进行查验,决定是否接受拍卖或竞买申请;
(二)向委托人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品;
(四)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
(五)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并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六)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从事委托拍卖物品的转让、出售、租赁,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七)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应委托人、买受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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