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自治县境内取水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比例上缴中央后的其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