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自治县境内勘查或开发矿产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级国家机关在审批其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应事先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的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