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干部队伍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自治县在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裕固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自治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在年龄、学历等方面予以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