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