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裕固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