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对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提供资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