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