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