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