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