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第三十条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