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二十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延长十日。经延长时限仍不能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