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调换有关调解人员;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调解请求;

(四)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