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做好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