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