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