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