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