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打击报复。出现上述情况时,人民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并请求有关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