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打击报复。出现上述情况时,人民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并请求有关机关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