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