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其设立情况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