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