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