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