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烧荒、采石、取土、挖沙、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和通讯设施、搭建构筑物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